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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部造价师
2012年造价工程师-证书注册资格
发布日期:1970-01-01阅读次数:0
注册管理:
  (一)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,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。
  
  (二)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,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)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(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)提出注册申请。
  
  (三)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:
  
  (1)取得执业资格;
  
  (2)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、勘察设计、施工、招标代理、工程监理、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;
  
  (3)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。
  
  注册证书:
 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,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。逾期未申请者,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。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。在注册有效期内,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,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。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。